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4号露天矿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5| 公告部门: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4号露天矿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乌资交挂矿字〔2026〕11号)

为加快推进乌海市煤炭矿区整合工作,促进矿产资源集中连片、节约集约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海市人民政府责成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4号露天矿内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乌海市海勃湾区植物园西门对面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39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4号露天矿内4-4号煤炭边角资源

开采矿种:11001 煤    

地理位置:乌海市海勃湾区

面积:0.0025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4394904.0244 36405087.5561
2 4394820.4991 36405033.9534
3 4394807.6343 36405025.9697
4 4394803.9364 36405023.7733
5 4394797.0946 36405019.7492
6 4394785.1577 36405012.9473
7 4394780.3365 36405010.3729
8 4394874.1123 36405026.5111
* 1200 1080

资源储量:无

开采标高: 1200.0米至 108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无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0.075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2.4%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六)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11月26日—2026年12月10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无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10月29日—2026年11月25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请使用360浏览器(使用极速模式)统一采用CA锁登录。请提前安装CA锁驱动,插入CA锁后访问系统地址,选择“CA锁登录”并输入CA锁密码即可进入。注意事项:首次登录前请检查CA锁及驱动状态;CA锁密码请妥善保管;新系统上线初期如遇问题,可刷新页面或更换浏览器,仍无法解决请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471-5332392)。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意向竞买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2.竞买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竞买声明; 5.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6.意向竞买人公司章程; 7.银行保函或保证金; 8.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若竞买人成立新公司参与本次出让活动,需同时提供新公司各股东公司上述3、5、6项材料。银行保函原件在报名期间递交至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银行保函合格后,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参与竞买(本次使用电子保函,因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正在开发,电子保函目前仅支持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详情参考系统交易流程第三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出让人从交易系统输入采矿权出让底价。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报价高于底价的成交,低于底价的不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最高竞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本次竞买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在持有采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位于4号露天矿内,与周边矿山企业无缝衔接。区块涉及海勃湾区城镇开发边界0.0037公顷。符合已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与已设在期矿业权(油气、非油气)无重叠,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正在实施的同类矿种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占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3〕42号)。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4号露天矿规划生产规模120万吨/年,规划露天开采,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此次办理相关手续及后续过程中,应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避让现状公路、铁路,并为规划交通建设项目预留空间。如区块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新建或升级改造需占用资源,需矿企业主同意占用并签订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稳定及升级改造具备足够空间。 建议海勃湾区4号露天煤矿4-4号煤炭边角资源严格落实所在矿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批复要求。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开采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同时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建议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市场化出让后需按照已批复的乌海矿区(含资源整合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4-4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范围不涉及涉及草地,无基本草原,不涉及林地。该矿业权涉及矿种为煤,属于国家战略性矿种,所涉草地原则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33号)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草原区规划建设新的煤炭开发项目、扩大露天开采区域,确有需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经依法依规批准的矿藏开采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的,需按照《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办理使用草地手续。 4号露天煤矿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项目拟用区块内涉及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五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秦长城——岳佳长城2段建设控制地带;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岩画群苏白音沟岩画、苏白音后沟岩画、小摩尼沟岩画建设控制地带;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岩画群一洋苦莱沟岩画、猫儿沟岩画(摩尔沟岩画)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项目用地须避让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五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秦长城——岳佳长城2段建设控制地带;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岩画群——苏白音沟岩画、苏白音后沟岩画、小摩尼沟岩画建设控制地带;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岩画群——苦菜沟岩画、猫儿沟岩画(摩尔沟岩画)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此项目用地涉及文物遗址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需事先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0号)要求,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及时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及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矿山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业权人须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矿业权人如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照《通知》中有关要求处理。 (六)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乌海矿区资源整合规划的批复》(内能源煤开字〔2025〕762号)第十一条:整合区内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煤炭资源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要求,与邻近煤矿统一开采。本次挂牌出让的4号露天矿内4-4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出让后不得单独开发,竞得人竞得后必须与周边相邻已设置的煤炭采矿权主体整合开发。 (八)竞买人自行承担本次交易过程中,因自身交易行为、国家及地方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银行保函手续费、保函赔付、资金占用、保函失效等全部经济损失。 (九)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露天煤矿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26〕7号)有关要求,本区块为煤炭边角资源,无法独立开发,竞得人须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及成交结果公示后30个自然日内与整合区内矿山企业签订整合协议。 1.竞得人逾期未开展整合协商、拒不配合整合工作,导致无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无法实施开采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2.因竞得人拒不整合造成区块长期闲置、矿产资源无法集约开发的,出让人有权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处置; 3.整合、采矿权转让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十)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竞买人、竞得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串通竞拍、恶意竞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1.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约定中标人、围标串标,排挤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 2.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竞买资格;以行贿、胁迫、勒索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买或者取得竞得资格; 3.报价显著偏离区域同类矿山正常开发成本、行业合理利润,以非理性高价恶意抬价、扰乱矿业权出让秩序;在被确定为竞得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 4.竞得后拒不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5.竞价阶段无正当理由擅自撤回报价,实施其他恶意干扰、破坏矿业权出让交易秩序的行为。 6.其他恶意干扰、破坏本次矿业权出让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若发生违约情况,违约责任为: 1.采用保函的,由担保机构承担相应担保赔付责任;造成国家、出让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标的重新出让成交价低于本次成交价产生的差价损失。 2.对存在恶意竞拍的竞买人,取消竞买资格或竞得资格,竞得结果无效;已经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将失信主体信息记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记录,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涉嫌行政违法的移交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监管部门在竞拍中发现竞买人存在恶意竞价的情形,有权中止此次竞价。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联系人:李俊文 联系电话:0473-6992026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无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采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采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出让活动应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采矿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乌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5日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
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