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矿地一体综合开发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潭市资组地矿告字〔2026〕001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湘潭县三富矿区矿泉水采矿权(矿业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组合供应)进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8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湖南省三富矿区矿泉水
开采矿种:97010 矿泉水
地理位置:湖南省湘潭县分水乡
面积:0.9979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X |
Y |
| 1 |
3045504.64 |
38360787.29 |
| 2 |
3045098.02 |
38362305.08 |
| 3 |
3044441.00 |
38362257.23 |
| 4 |
3044975.95 |
38360596.44 |
| * |
+120 |
-66 |
资源储量: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湘审查 〔2025〕36号),拟设采矿权范围探明及控制的允许开采量3500m 3 /d。探明的允许开采量为 2500m 3 /d,其中SK01孔为1350m 3 /d,SK02孔为1150m 3 /d;控制的允许开采量共计 1000m 3 /d,其中SK01孔为550m 3 /d,SK02孔为450m 3 /d。
开采标高: 120.0米至 -66.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新设采矿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采矿权竞得后登记前编制生态修复方案
拟出让年限:30.0年
起始价:30.0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3.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竞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独立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应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证明); 3.竞买人应未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注册所在地应急部门的证明); 4.竞买人应未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自查承诺); 5.竞买人应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6.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前按相关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475万元(矿业权400万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75万元)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6月05日—2026年06月22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https://218.75.241.163:9600/portal/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竞买人可通过网络浏览器登陆湖南省国有 资产资源交易平台(https://218.75.241.163:9600/portal/index),查看“矿业 权出让”交易信息,再点击相应项目的出让公告,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湖南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系统使用手册》、相应项目拟出让的采矿权挂牌出让 文件等。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4月30日—2026年06月01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在申请和资格审查纸质材料送达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报名申请,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同时按要求上传资质证明相关材料,并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送达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交易部部室签收(电话:0731- 52818262)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证明、出具企业注册所在地应急部门的证明、出具企业自查承诺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1挂牌报价 8.1.1交易系统从挂牌时间开始接受合格竞买人的报价。 8.1.2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显示为当前最高报价,继续接受新 的报价。 8.1.3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挂牌期限届满,交易系 统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竞价规则详见交易须知。 8.2确定竞得人 挂牌或竞价截止,交易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按下列规定确认交易结果。 8.2.1挂牌期间无人报价 挂牌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显示不成交。 8.2.2挂牌期间仅有1人有效报价 挂牌期间仅有1人有效报价(含1人多次有效报价)的,挂牌截止时,该竞买人 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8.2.3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 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 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 价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资产标的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公示 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湘潭县分水乡湾头村民委员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同时,按照政策要求,与出让人和监管人签订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2.竞买人须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等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 影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接受特定 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等的限制,接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管。 3.竞买人须全面知晓采矿权资源储量估算风险,知晓采矿权范围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资源利用现 状、建(构)筑物情况,了解采矿权竞得后因土地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责任。竞买人可前往拟设矿业权现场踏勘,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不得有未履行矿业开发保护义务的记录(包括已有矿山履行地质灾害治理义务、生态修 复义务、相关规费缴纳或缴存义务等内容)。 5.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竞得人须投入采矿生产满 1年方可转让采矿权。 6.竞得人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满足环境影 响评价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条件。 7.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要求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达到绿色 矿山标准后方可生产,正式投产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自评和申报。 8.宗地内建筑、构筑物等相关投资费用经评估为2398.25万元,竞得人须在成交公示无异议后七 日内将此款支付至原投资人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投资人要配合竞得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如原投资人竞得则不再缴纳。 9.当地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在竞得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后,将积极配合采矿权人办理相关用地 用林手续,协调解决拟设采矿权及其安全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搬迁问题;在拟设采矿权落地、矿 山投产和运营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0.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矿业权出让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1号)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情形或对本矿业权交易程序存有异议 的,可在挂牌截止前登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出。对出让采矿权的异议,由出让人答复,对出让交易程序的异议,由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答复。 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 受,并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 13.1.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的; 13.1.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13.1.3采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13.1.4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湖南省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 书》或《湖南省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13.1.5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矿种 矿业权为成交价部分,出让收益金额矿种矿业权为首期缴纳部分)或者其他相关费 用的; 13.1.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13.2违约责任 13.2.1竞买人有前述违约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并进行公开通报。涉嫌触犯刑法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3.2.2竞得人有13.1第1、2、3、4款违约情形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从保证金 中划缴交易服务费和违约金(使用保函参加竞买的,要求兑付保函),违约金标准 为成交价1000万元以下的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的200万、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300万元,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 戒。 13.2.3出让人违约,按照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动司法机关。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